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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關(guān)于第26383335號“如意少爺RU YI SHAO YE”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
關(guān)于第26383335號“如意少爺RU YI SHAO YE”商標
駁回復審決定書
商評字[2018]第0000218264號
申請人:譚璋
委托代理人:福州泰禾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代理有限公司
申請商標
申請人因第26383335號“如意少爺RU YI SHAO YE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我委申請復審。
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:申請商標不會產(chǎn)生不良社會影響。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獲準注冊,按照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,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。
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(jù):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復印件等證據(jù)。
我委認為,由于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,且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,其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(yīng)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(jù)。申請商標中“少爺”屬于舊社會封建落后稱謂,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(wù)上易產(chǎn)生不良社會影響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8)項、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我委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(wù)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法院起訴,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(nèi)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。
合議組成員:張福倫
何旭卓
張靜
2018年11月23日
來源:商評委網(wǎng)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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